农村人乱弄一区二区的处罚方式、农村人乱弄一区二区会受到什么处罚?
近年来,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,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日益突出,严重影响了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。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,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,自然资源部、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“八不准”的通知,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“八不准”的要求。那么,农村人乱弄一区二区会受到什么处罚?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。
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
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,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、建房、建坟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、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。
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
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,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,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。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,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。
不准买卖、流转耕地违法建房
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,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(一)平等协商、自愿、有偿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;(二)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;(三)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;(四)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;(五)在同等条件下,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。
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,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:(一)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、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,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;(二)承包地被依法征用、占用的,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;(三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
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,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。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规定土地用途,将土地分为农用地、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。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,控制建设用地总量,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。
不准违反“一户一宅”规定占用耕地建房
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,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农村村民建住宅,应当符合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。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
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
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,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。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。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。
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
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,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,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,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,恢复土地原状,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,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,可以并处罚款;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,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。
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严重破坏了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,威胁国家粮食安全。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,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,自然资源部、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“八不准”的通知,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“八不准”的要求。希望广大农村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,为保护耕地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积极贡献。